7月12日,包头案庭审第九天,辩护律师刚到法庭不久,袭祥栋律师便接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打来的电话,要求举报本案公诉人李书耀检察官的十一名律师前往说明情况。审判长宣布休庭配合调查,但仍要求下午两点半继续开庭。
辩护律师赶往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发现办公地点就在稀土高新区检察院的院内,牌子挂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下方,与检察服务中心同一个入口。应接洽人员要求,由袭祥栋律师和王振江律师代表全体参与举报的辩护律师进入办公场所内说明情况。
在其他辩护律师在外等候期间,有辩护律师注意到,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发布的《扫黑除恶“404”专案联席会议》报道中,明确提到会议邀请高新区政法委、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参加,由此证明,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也参与“大小三长”会议,辩护人由此产生疑问,由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能调查高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涉嫌受贿问题?高新区检察院和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不仅办公地点在同一处,针对本案也曾共同开会,辩护律师认为针对李书耀检察官涉嫌受贿问题的调查,不应当由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而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袭祥栋律师和王振江律师被带入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办公楼后,迟迟没有出来,直到下午三点左右,两位律师才回到法庭。合议庭在两位律师到庭后,宣布开庭,而同时辩护律师也注意到,李书耀检察官依旧坐在公诉席上,既没有被纪委监察委调查,也没有自行回避庭审,仍旧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庭履行公诉职能。徐亚光检察长对此回应称,合议庭在昨天下午已经作出了不需要回避的决定,并且纪检监察机关也已经介入调查,在没有结果以前,不得申请回避。法庭应当当庭驳回就此事项的申请。以上回应,既不符合昨日合议庭的决定真实内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而李书耀检察官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不仅仅是“请客送礼”的问题,更应当回避。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但此规定并不针对检察人员。也就是说,对检察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应当停止履行公诉职能。辩护人坚持认为,即使已经有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李书耀检察官作为涉嫌受贿的公诉人,也必须停止履行公诉职能。另外,针对庭审的混乱程序,辩护人认为之前已经提出的三个回避问题从未解决,即庭前会议上提出的公诉人回避和合议庭成员回避问题,以及昨日新出现的李书耀检察官由于涉嫌受贿的回避问题。因此,本案的庭审从宣布开庭的一刻开始,直到现在,全部庭审程序都是违法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优先、逐一将三个回避问题处理完毕,再依法律程序推进庭审。